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5

刊登日期:

2015.4.15

版數:

5898-5899

  • 續任一名重審小組正選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11號行政法規 - 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工作局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6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5

    刊登日期:

    2015.4.15

    版數:

    589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新校區學院課室及電腦室增設假天花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新校區學院課室及電腦室增設假天花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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