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5

刊登日期:

2015.6.29

版數:

541-543

  • 規範頤老特別優惠咭的發出及使用。
被廢止 :
  • 第4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範頤老特別優惠卡的發出及使用。
  •  
    廢止 :
  • 第78/GM/96號批示 - 規範《頤老特別優惠咭》之發出及使用。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7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規範頤老特別優惠咭(簡稱“頤老咭”)的發出及使用。

    二、頤老咭持有人可享受與社會工作局為此目的而簽署協議的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所提供的優惠或便利。

    三、頤老咭的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由社會工作局免費發放。

    四、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士可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

    (一)年滿六十五歲或以上;

    (二)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五、頤老咭持有人為取得第二款所指的優惠或便利,必須應有關實體要求出示該咭。

    六、倘有遺失、損毀及變壞,可向社會工作局申請補發。

    七、為執行本批示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須負責:

    (一)編制及保持更新一份載明給予頤老咭持有人優惠或便利的指南;

    (二)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與其他實體進行所需聯繫,包括與有關實體簽訂合作協議。

    八、廢止十月七日第78/GM/96號批示

    九、按十月七日第78/GM/96號批示的規定簽發的頤老咭維持有效。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正面

    背面

    尺寸:85毫米 × 54毫米

    法規:

    第17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5

    刊登日期:

    2015.6.29

    版數:

    543-544

    • 許可訂立執行“重建沙梨頭街市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重建沙梨頭街市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重建沙梨頭街市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17,688,415.20(澳門幣貳億壹仟柒佰陸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54,422,103.80
    2016年 $ 108,844,207.60
    2017年 $ 54,422,103.8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8.044.049.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7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5

    刊登日期:

    2015.6.29

    版數:

    544

    • 許可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建設——施工圖審查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珠海正青建築勘察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建設——施工圖審查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珠海正青建築勘察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建設——施工圖審查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182,500.00(澳門幣玖佰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7,346,000.00
    2016年 $ 1,836,5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2.020.161.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5

    刊登日期:

    2015.6.29

    版數:

    544-545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及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的合同,金額為$169,413,861.60(澳門幣壹億陸仟玖佰肆拾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壹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5年 $ 22,821,315.30
    2016年 $ 22,821,315.40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15年 $ 4,693,871.40
    2016年 $ 4,693,871.50

    康泰行

    2015年 $ 2,207,795.00
    2016年 $ 2,207,795.00

    科達有限公司

    2015年 $ 33,333,106.00
    2016年 $ 33,333,106.10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5年 $ 21,650,842.90
    2016年 $ 21,650,843.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5

    刊登日期:

    2015.6.29

    版數:

    546

    • 修改第3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3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執行“新雅馬路與慕拉士大馬路連接通道工程”的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新雅馬路與慕拉士大馬路連接通道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1,592,516.25(澳門幣貳仟壹佰伍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貳角伍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7,028,290.88
    2014年 $ 5,261,883.06
    2015年 $ 9,302,342.31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4、次項目8.051.118.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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