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5

刊登日期:

2015.7.13

版數:

567

  •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340,389.06(澳門幣貳佰叁拾肆萬零叁佰捌拾玖元零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2,340,389.06
        總收入 2,340,389.06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340,389.06
        總開支 2,340,389.06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高炳坤——委員:José Francisco de Sequeira,林宇杰

    法規:

    第18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5

    刊登日期:

    2015.7.13

    版數:

    568

    • 核准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03,724,422.12(澳門幣貳億零叁佰柒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壹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203,724,422.12
        總收入 203,724,422.12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7-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03,724,422.12
        總開支 203,724,422.12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慶庭——委員:周信余、陳日鴻

    法規:

    第18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5

    刊登日期:

    2015.7.13

    版數:

    569

    • 調整敬老金每年的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12/2005號行政法規 - 公佈《敬老金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敬老金的金額調整為每年$7,500.00(澳門幣柒仟伍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5

    刊登日期:

    2015.7.13

    版數:

    569

    • 延長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存續期。
    被廢止 :
  • 第3/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8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金融情報辦公室仍須執行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三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5

    刊登日期:

    2015.7.13

    版數:

    569-570

    • 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3,158.37(澳門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伍拾捌元叁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13,158.37)
        總收入 (113,158.37)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5-02-0 02-02-05-00-00 膳食 (90,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5-02-0 02-03-02-01-00 電費 (23,158.37)
        總開支 (113,158.37)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黄穗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代副主席:李榮勝(海事及水務局船舶及船員廳廳長)——秘書:鄧應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委員:Maria Helena Azevedo Correia de Paiva(財政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法規:

    第18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5

    刊登日期:

    2015.7.13

    版數:

    571

    •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315,675.05(澳門幣肆佰叁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零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法務公庫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4,315,675.05
        總收入 4,315,675.05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4,315,675.05
        總開支 4,315,675.05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於法務公庫——行政委員會——主席:劉德學——委員:甄倩敏、李勝里

    法規:

    第19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5

    刊登日期:

    2015.7.13

    版數:

    572

    •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儲金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79,870.55(澳門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元伍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479,870.55
        總收入 479,870.55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6-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479,870.55
        總開支 479,870.55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

    法規:

    第19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5

    刊登日期:

    2015.7.13

    版數:

    573-575

    • 修改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
    被廢止 :
  • 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更新《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
  •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及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並規定民政總署有權限對進口及轉運載於附件三內的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市政署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9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由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替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

    (述於第19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註:“ex.”之意思為部分

    a)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五千克;

    b)不論透過發酵物質或其他來源,所有以容積計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酒精飲料;

    c)每枝雪茄之重量不得超過三克;

    d)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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