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201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2/2015

刊登日期:

2015.8.10

版數:

673-674

  • 修改“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
相關法規 :
  • 第236/95/M號訓令 - 核准工作意外保險之保險費表及條件--廢止八月十日第144/85/M號訓令。
  • 第40/95/M號法令 -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12/2001號法律 -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律制度》。
  • 第6/2007號法律 -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法律制度。
  • 第6/2015號法律 -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
  •  
    相關類別 :
  • 保險 - 工作意外類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1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2/2001號法律第6/2007號法律第6/2015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

    經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訓令第49/2006號行政命令第49/2007號行政命令第40/2008號行政命令第131/2009號行政命令第90/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往返途中風險的保障範圍)

    一、如保險的保障範圍包括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三條a)項(七)分項所規定的往返途中風險,附加費率為百分之零點二五。

    二、如投保人擬將保險的保障範圍擴展至上款所指的情況以外的往返途中風險,可適用一項最低為百分之零點一的附加費率。”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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