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1/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5

刊登日期:

2015.8.12

版數:

16022-16023

  • 委任一名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4/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1/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守信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附件

    委任陳守信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守信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

    學歷

    ——香港大學經濟及金融博士;
    ——英國華威大學經濟學碩士。

    專業簡歷

    2/2001至今 澳門金融管理局研究暨統計辦公室總監;
    1998—2001 澳門大學助理教授、經濟及國際金融課程主任及工商管理學院理事會副主席;
    1988—1998 於香港私營及公營機構任職。

    法規:

    第112/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5

    刊登日期:

    2015.8.12

    版數:

    16023-16024

    • 委任一名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4/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可欣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附件

    委任李可欣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李可欣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金融經濟學碩士;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

    專業簡歷

    6/2003至今 澳門金融管理局財務暨人事處總監;
    2002—2003 澳門金融管理局財務暨人事處副總監;
    2000—2002 澳門金融管理局內部審計辦公室協調技術員;
    1994—2000 澳門金融管理局內部審計辦公室技術員。

    法規:

    第113/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5

    刊登日期:

    2015.8.12

    版數:

    16024-16025

    • 委任一名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4/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3/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萬美玲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附件

    委任萬美玲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萬美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9/1998至今 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處副總監;
    1995—1998 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處技術協調員;
    1991—1995 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處技術員;
    1983—1991 保險公司行政助理。

    ———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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