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15

刊登日期:

2015.9.2

版數:

18475

  • 將若干權力授予房屋局局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二百一十七個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982號安順大廈作住宅用途的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簽訂有關出售公證書。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長楊錦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二百一十七個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982號安順大廈(物業登記局登記編號22785-I)作住宅用途的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簽訂有關出售公證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6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15

    刊登日期:

    2015.9.2

    版數:

    18475-18476

    • 委任“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
    相關法規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17/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自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為期一年:

    ——終審法院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中級法院法官José Maria Dias Azedo;
    ——中級法院法官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中級法院法官何偉寧;
    ——中級法院法官José Cândido de Pinho;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梁祝麗;
    ——初級法院法官Carlos Armando da Cunha Rodrigues de Carvalho;
    ——初級法院法官Ana Carla Gonçalves Ferreira de Seixas Meireles;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陳子勁;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米萬英;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Vítor Manuel Carvalho Coelho;
    ——檢察院檢察官António Augusto Archer Leite de Queirós;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
    ——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Augusto Teixeira Garcia。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6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15

    刊登日期:

    2015.9.2

    版數:

    18476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相關法規 :
  • 第13/2001號法律 - 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士為“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戎奇;何漪雪;蔡泳泰;朱嘉倩;鍾志偉;何頌賢;陳嘉敏;徐騰;曾倩儀;鮑衍亨;李婉珊;梅靜霏;鍾小瑜;林嘉慶。

    二、上述定期委任為期兩年,自“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15

    刊登日期:

    2015.9.2

    版數:

    18476-18477

    • 免除一名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並委任一名副召集人及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第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市政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二)項、(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黃永曦的請求,免除其擔任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的職務。

    二、委任何凱玲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

    三、委任施妮娜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四、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15

    刊登日期:

    2015.9.2

    版數:

    18477

    • 委任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13號行政法規 -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
  •  
    相關類別 :
  • 中小企業援助 - 工商產業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

    委員――黃若禮;代任人――盧俊宇;

    委員――李居仁;代任人――黃珮琳;

    委員――何凱玲;代任人――岑定賢;

    委員――龐川;代任人――黃漢青;

    委員――鄭安庭;代任人――劉家裕;

    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黃永曦。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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