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01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2016

刊登日期:

2016.1.18

版數:

15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相關法規 :
  • 第19/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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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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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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