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87

  • 續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3/94/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高展鵬;

     委員——鄧君明;

     委員——譚麗霞(財政局代表)。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按照該實體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1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87-2888

    •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1,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491,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趙嘉儀;

    候補委員:科長楊惠芳。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1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88-2889

    •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610.00(澳門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610.00(澳門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20/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89

    •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20,000.00(澳門幣玖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920,000.00(澳門幣玖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周偉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高麗娟;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鍾燕婷;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李英華;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張淑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21/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89-2890

    • 撥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高美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嘉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潘健恆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22/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90-2891

    • 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9,000.00(澳門幣叁萬玖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39,000.00(澳門幣叁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美清;

    委員:特級技術員曾羚賢;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蕭詠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23/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91

    •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2,150.00(澳門幣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92,150.00(澳門幣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特級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24/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91-2892

    •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6,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456,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委員:會計科科長譚鳳燕;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唐儷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2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92-2893

    •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華森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2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93

    •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6,800.00(澳門幣柒萬陸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6,800.00(澳門幣柒萬陸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周惠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2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93-2894

    •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5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9,5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許志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林月華;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文安琪。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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