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94-2895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文化局及文化基金專責公證員。
被廢止 :
  • 第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文化局專責公證員。
  •  
    相關法規 :
  •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以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崔貞貞法學士為文化局及文化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文化局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君傑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95-2897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長。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2015號行政命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長蔡志雄: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該秘書處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決定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二)批准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在外地舉行者以上項所指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遺產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文化遺產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遺產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文化遺產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財貨及勞務之取得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置之款項;

    (二十)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遺產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二)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四)在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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