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0/2016

刊登日期:

2016.3.9

版數:

5175-5258

  • 命令公佈包含《貿易便利化協定》的《修正〈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
相關法規 :
  • 共和國總統批示 - 批准設立世界貿易組織之協定以及在馬拉喀什簽署之體現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的最後決議書。
  • 第9/GM/96號批示 - 命令將設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及其附件,以及體現“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的“最後決議書”等葡文本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上。
  • 共和國總統批示 - 關於批准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之第五份議定書。
  • 第16/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文件》和《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普遍稱為“世貿組織協議”)的中文譯本及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的正式英文文本和中、葡文譯本
  • 第11/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包含《貿易便利化協定》的《修正〈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
  • 第30/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將《漁業補貼協定》作為附件納入《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修正〈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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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財政 - 國際法 - 其他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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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世界貿易組織(下稱“世貿組織”)的正式成員;

    世貿組織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九屆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貿易便利化協定》;

    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過了《修正〈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下稱“議定書”),將《貿易便利化協定》作為附件納入《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議定書經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接受後,即對接受這些修正的成員生效,故議定書目前尚未生效;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貿易便利化協定》的議定書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包含《貿易便利化協定》的《修正〈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英文正式文本


    包含《貿易便利化協定》的《修正〈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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