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6

刊登日期:

2016.3.23

版數:

5942

  • 續任及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人才發展委員會。
  • 第5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規定的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譚嘉華;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十)項規定的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

    陳志峰;蘇映璇;劉良;余永逸;柳智毅;馮家超;戴華浩;戴明揚;姚偉彬;葉兆佳;戴黃桂玲;梁慶球;吳志良;梁伯進;尹一橋;馬志毅;吳在權;盧德華;陳美儀;蕭婉儀;黃志雄;米健;楊俊文。

    二、委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上述批示第三款(十)項規定的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賀定一;

    (二)張曙光。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6

    刊登日期:

    2016.3.23

    版數:

    5942-5943

    • 免除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兩名成員,以及委任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兩名成員。
    已更改 :
  • 更正 - 第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文文本。
  •  
    相關法規 :
  • 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第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第47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及續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市政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周宜心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莫偉成、陳振豪獲委任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而提出請辭;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周宜心作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以及免除莫偉成、陳振豪作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鄭鑒康*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盧定淦、陳曉平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6

    刊登日期:

    2016.3.23

    版數:

    5943

    • 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9/2015號行政法規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為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成員。

    二、委任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成員如下:

    (一)林笑雲,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宋敏莉;

    (三)陳子勁;

    (四)米萬英;

    (五)何偉寧;

    (六)司徒民義;

    (七)Augusto Teixeira Garcia;

    (八)王禹;

    (九)方泉;

    (十)蔣朝陽;

    (十一)陳華強。

    三、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6

    刊登日期:

    2016.3.23

    版數:

    5944

    • 免除一名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經濟發展委員會
  • 第2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盧德華的請求,免除其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6

    刊登日期:

    2016.3.23

    版數:

    5944-5945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Diana Maria Vital Costa為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退休基金會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Diana Maria Vital Costa為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Diana Maria Vital Costa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

    學歷:

    ——葡萄牙里斯本大學法學院法學士。

    職業培訓:

    ——北京語言文化大學漢語學習證明書;
    ——普通話課程第6級;
    ——新加坡民事服務學院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新加坡民事服務學院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政策制訂培訓課程」;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期法律草擬課程(葡語授課);
    ——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法律草擬培訓課程;
    ——北京大學法律草擬深化培訓課程;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與葡萄牙天主教大學合辦的法律草擬及法律技巧深化課程(葡語授課);
    ——國家行政學院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澳門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國家行政學院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澳門特區高級公務員公共決策研修班」。

    專業簡歷:

    ——1991年1月至1992年3月 法律改革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1992年3月至1996年1月 法律翻譯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1996年1月至6月 法律翻譯辦公室助理;
    ——1996年6月至2000年11月 法律翻譯辦公室副主任;
    ——2000年11月至今 法務局副局長;
    ——2007年7月至2015年7月 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
    ——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 司法援助委員會副主席。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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