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0/201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1/2016

刊登日期:

2016.12.19

版數:

2997-3006

  • 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已更改 :
  • 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並以之取代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
  • 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 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並以之取代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二。
  • 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
  • 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 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至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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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2007號法律 - 道路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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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車輛的進口、商標和型號認可以及檢驗 - 車輛燃料 - 污染 - 環境保護局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0/2016號行政法規

    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對裝有發動機的在用車輛的尾氣排放污染物,尤其是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及煙霧訂定排放限值及有關測量方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行政法規適用於以下裝有發動機的在用車輛:

    (一)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

    (二)汽車。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在用車輛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已註冊的車輛。

    第三條

    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一、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尾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的表一所載的排放限值。

    二、使用汽油作為燃料的汽車的尾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上款所指附件的表二或表三所載的排放限值。

    三、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的汽車的尾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第一款所指附件的表四所載的排放限值。

    四、使用柴油作為燃料的汽車的尾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第一款所指附件的表五或表六所載的排放限值。

    第四條

    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

    一、教練車、的士、供自行駕駛的輕型出租汽車、旅遊車、校車、重型客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六個座位且作商業用途的輕型客車、貨車、客貨車及混凝土拌合車、以及出租或作商業用途的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在進行每年強制檢驗時,須進行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

    二、重型摩托車自為給予註冊所作的初次檢驗滿八年後進行每年強制檢驗時,如交通事務局認為有需要,可對有關車輛進行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自為給予註冊所作的初次檢驗滿十年後進行每年強制檢驗時,須進行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

    三、輕型摩托車自為給予註冊所作的初次檢驗滿五年後進行首次定期檢驗時及滿八年後進行每年強制檢驗時,如交通事務局認為有需要,可對有關車輛進行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自為給予註冊所作的初次檢驗滿十年後進行每年強制檢驗時,須進行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

    四、輕型客車自為給予註冊所作的初次檢驗滿八年後進行每年強制檢驗時,如交通事務局認為有需要,可對有關車輛進行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自為給予註冊所作的初次檢驗滿十年後進行每年強制檢驗時,須進行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須按照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各表所載的測量方法進行。

    六、如屬對使用汽油作為燃料的汽車進行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須由交通事務局決定按照上款所指附件的表二或表三所載的測量方法進行。

    七、如屬對使用柴油作為燃料的汽車進行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測量,須由交通事務局決定按照第五款所指附件的表五或表六所載的測量方法進行。

    八、如無法透過採用第五款所指附件各表所載的測量方法進行第五款至第七款所指的測量,交通事務局可採用其他認為適當的方法進行測量。

    第五條

    尾氣排放污染物測量的免除

    屬急救或執行外交任務的車輛,專供警察、消防員及海關人員使用的特種車輛,以及專供傷殘人士自用的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經交通事務局評估並核准後可免除檢驗時進行上條所指的測量。

    第六條

    修改及檢討

    一、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可由行政長官應環境保護局的建議,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修改。

    二、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後,環境保護局須至少每年一次對上款所指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進行檢討。

    第七條

    廢止

    廢止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由市政執行委員會特別會議通過並以澳門市政廳通告形式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第十二條及表四。

    第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指者)

    表一*

    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車輛首次登記日期 限值(怠速法)
    一氧化碳
    (%)
    碳氫化合物
    (10-6
    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 4.00 1000
    2009年7月1日及以後 3.00 80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4621-201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怠速指發動機無負載最低穩定運轉狀態,即發動機正常運轉,變速器處於空擋,油門控制器處於最小位置,阻風門全開,發動機轉速符合製造廠技術文件的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表二*

    汽油汽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車型 車輛首次登記日期 限值(雙怠速法)
    怠速 高怠速

    一氧化碳
    (%)

    碳氫化合物
    (10-6

    一氧化碳
    (%)

    碳氫化合物
    (10-6

    輕型汽車 2013年8月31日及以前 0.60 100 0.30 70
    2013年9月1日及以後 0.50 60 0.30 40
    重型汽車 2013年8月31日及以前 1.00 150 0.50 120
    2013年9月1日及以後 0.50 60 0.30 4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285-201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怠速指汽車發動機最低穩定轉速工況,即離合器處於接合位置,變速器處於空擋位置(對於自動變速箱的車輛應處於“停車”或“P”擋位),油門踏板處於完全鬆開位置。

    (4)高怠速指滿足上述(3)的條件(除最後一項),用油門踏板將發動機轉速穩定控制在2500±200r/min(輕型汽車)或1800±200r/min(重型汽車);如不適用的,按照製造廠技術文件中規定的高怠速轉速。

    (5)進行排放測量時,發動機應從怠速狀態加速至70%額定轉速,以預熱發動機,然後先運轉至高怠速狀態測量污染物,其後運轉至怠速狀態測量污染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表三*

    汽油汽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車輛首次登記年份

    車輛基準質量(RM)
    (kg)

    限值(穩態工況法)
    ASM5025 ASM2540

    一氧化碳
    (%)

    碳氫化合物
    (10-6

    一氧化氮
    (10-6

    一氧化碳
    (%)

    碳氫化合物
    (10-6

    一氧化氮
    (10-6

    <2000年 RM≤1250 0.95 150 1650 0.90 120 1400
    1250<RM≤1700 0.80 115 1250 0.80 110 1150
    RM>1700 0.75 95 950 0.70 100 850
    ≧2000年 RM≤1305 0.50 70 600 0.45 65 560
    1305<RM≤1760 0.45 65 550 0.40 60 530
    RM>1760 0.40 60 500 0.35 55 48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285-201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車輛基準質量指整車整備質量(車重)加100kg質量。

    (4)ASM(Ac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指加速模擬工況法,即穩態工況法。

    (5)ASM5025工況中,車輛預熱後在測功機上以25.0km/h±2.0km/h的速度穩定運行,系統根據測試車輛的基準質量自動施加規定的載荷,測試過程中應保持施加的扭矩不變,車速控制在規定的範圍內。

    (6)ASM2540工況中,車輛預熱後在測功機上以40.0km/h±2.0km/h的速度穩定運行,系統根據測試車輛的基準質量自動施加規定的載荷,測試過程中應保持施加的扭矩不變,車速控制在規定的範圍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表四*

    天然氣汽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車型 限值(雙怠速法)
    怠速 高怠速

    一氧化碳
    (%)

    碳氫化合物
    (10-6

    一氧化碳
    (%)

    碳氫化合物
    (10-6

    輕型汽車 0.80 150 0.30 100
    重型汽車 1.50 250 0.70 20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285-201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怠速指汽車發動機最低穩定轉速工況,即離合器處於接合位置,變速器處於空擋位置(對於自動變速箱的車輛應處於“停車”或“P”擋位),油門踏板處於完全鬆開位置。

    (4)高怠速指滿足上述(3)的條件(除最後一項),用油門踏板將發動機轉速穩定控制在2500±200r/min(輕型汽車)或1800±200r/min(重型汽車);如不適用的,按照製造廠技術文件中規定的高怠速轉速。

    (5)進行排放測量時,發動機應從怠速狀態加速至70%額定轉速,以預熱發動機,然後先運轉至高怠速狀態測量污染物,其後運轉至怠速狀態測量污染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表五*

    柴油汽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限值(自由加速法)
    煙霧
    (HSU)
    35.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

    (2)在進行自由加速測量時,在1秒的時間內將油門踏板連續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統在最短時間內達到最大供油量。

    (3)對於每一個自由加速測量,在鬆開油門踏板前,發動機應達到額定轉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表六*

    柴油汽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車輛首次登記年份 限值(加載減速法)
    煙霧
    (HSU)
    <2000年 55.0
    ≧2000年及<2006年 50.0
    ≧2006年 45.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

    (2)加載減速法功率掃描過程中,經修正的輪邊功率測量結果不得低於製造廠規定的發動機額定功率的4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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