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26/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6

刊登日期:

2016.12.28

版數:

26635

  • 批准於海島海關巡邏站安裝及使用37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14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及取消使用多支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6/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海島海關巡邏站安裝及使用37台錄像監視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特徵、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二、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法規:

    第227/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6

    刊登日期:

    2016.12.28

    版數:

    26635-26636

    • 批准於青洲邊境附近的鐵柱安裝及使用24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18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11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7/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青洲邊境附近的鐵柱安裝及使用24台錄像監視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特徵、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二、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法規:

    第228/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6

    刊登日期:

    2016.12.28

    版數:

    26636

    • 批准於外港客運碼頭一樓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178/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五台經第228/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外港客運碼頭一樓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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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8/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外港客運碼頭一樓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特徵、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二、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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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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