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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80/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1980

刊登日期:

1980.1.12

版數:

26

  • 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相關法規 :
  • 第3/80/M號訓令 - 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 第56/84/M號法令 - 設立保護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撤銷八月七日第三四/七六/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二/七七/M號法令。
  • 第297/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十二月十八日第210/76/M號訓令、九月十七日第113/77/M號訓令、十月二十七日第171/79/M號訓令、一月十二日第3/80/M號訓令、九月十三日第165/80/M號訓令、三月五日第57/83/M號訓令、三月五日第58/83/M號訓令、十一月五日第179/83/M號訓令及十二月三十日第226/83/M號訓令之中文本。
  •  
    相關類別 :
  • 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 - 環境保護局 - 土地工務局 - 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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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0/M號訓令

    一月十二日

    鑑於旨在保護及修復市中心區不動產之都市、景觀暨文化財產委員會所作研究之其中一個主要方面,係保護具有都市性質及群體性質之本澳建築特色。

    鑑於該研究範圍涉及面頗廣並有多個研究方案,因此現正處於審議階段。然而,因情況緊急,有必要在該等建築特色之價值一下子喪失之前,作出一些對該區之新建築物設定限制之局部決定。

    鑑於新馬路一帶之連拱廊受上指之局部措施約束。

    考慮到這些連拱廊屬於具有重大都市價值之傳統建築特色,如該等建築特色消失,則將會破壞其中一個最美觀之古老城市面貌。

    基於此;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在議事亭前地與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之間之新馬路地段上新建之樓宇須興建連拱廊,其特徵為附圖所定者。

    第二條

    連拱廊由若干條假支柱組成,兩支柱相距最多4.5m,沿行人道排列成行,並使用直或彎曲之假門楣將各支柱連接,該等門楣離地四米。

    第三條

    連拱廊右支柱之高度得為5.5m至6m。

    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伊芝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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