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7

刊登日期:

2017.2.22

版數:

2648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
相關類別 :
  •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潤龍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為期兩年,其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七百七十點。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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