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4/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7

刊登日期:

2017.4.5

版數:

4541-4543

  • 宣告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1-B號的土地的批給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載於前財政司283冊第125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公證書及以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40/SATOP/89號批示作為憑證,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投將一幅面積65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1-B號的土地批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區華利街7號慧華閣8字樓AD,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029(SO)號的「Companhia de Engenharia e Indústria Guangdong (Macau), Limitada」公司。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147M冊第193頁第22635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84M冊第92頁第15578號。

    按照第229415G號登錄,其後,以摘錄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2民事法庭的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第CV2-06-0082-CEO號卷宗的移轉憑證,在取得行政長官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七條作出的批准後,將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移轉予與羅麗明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的關偉霖。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

    按照同一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將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6層,作工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52/2016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65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1-B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47M冊第193頁第22635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關偉霖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25/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7

    刊登日期:

    2017.4.5

    版數:

    4543-4544

    • 宣告一幅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E」地段的土地的批給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載於前財政司281冊第110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公證書及以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170/GM/89號批示作為憑證,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投將一幅面積3,375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E」地段的土地批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永誠街245號菱峯大廈3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冊第140頁第4093(SO)號的「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Imobiliário Hou Lei, Limitada」。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106A冊第179頁背頁第22048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2冊第86頁背頁第533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

    按照同一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將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10層,作工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18/2016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3,375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E」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6A冊第179頁背頁第22048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Imobiliário Hou Lei, Limitada」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26/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7

    刊登日期:

    2017.4.5

    版數:

    4544-4546

    • 宣告一幅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Q2」地段的土地的批給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載於前財政司284冊第50頁及續後數條的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公證書及以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167/GM/89號批示作為憑證,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投將一幅面積5,98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Q2」地段的土地批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121號C-D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8冊第155頁背頁第3036(SO)號的「長江建築有限公司」。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第23197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第31047F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

    按照同一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將用作設立一間瀝青製造廠,剩餘之露天面積用作存放設備及原材料,以及建造一間供護衛員居住的房屋。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45/2016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5,98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Q2」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97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27/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7

    刊登日期:

    2017.4.5

    版數:

    4546-4548

    • 宣告一幅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K2”地段的土地的批給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載於前財政司第280冊第93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九日公證書,並按照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22/SATOP/89號批示,對一幅面積2,85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K2”地段,以租賃制度批予Chan Hoi Kwong的土地的批給作出規範。上述人士與Yuen Sau Kam Silvana結婚,中國籍,居於香港壽臣山道西17號C。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土地標示於B-105A冊第58頁背頁第22003號,而該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上述人士的名義登錄於F2冊第18頁背頁第408號。然而,因承批人於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死亡,Yuen Sau Kam Silvana,寡婦,以遺產管理人身份申請將上述地段臨時批給所衍生的狀況作死因移轉,根據公佈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38/SATOP/93號批示,上述申請已獲批准。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

    按照同一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將用作興建多幢樓高最多兩層,由承批人直接經營,作飼養狗隻用途的樓宇。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八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19/2016號案卷所述該幅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K2”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5A冊第58頁背頁第22003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地段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利害關係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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