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7

刊登日期:

2017.6.7

版數:

8027-8028

  • 續任及委任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一個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運作的文化諮詢委員會。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何敬麟;

    (二)岑耀昌;

    (三)李展鵬;

    (四)周佩華;

    (五)黃家龍;

    (六)Wong Ho Sang António;

    (七)黎勝鍈;

    (八)戴定澄;

    (九)羅崇雯;

    (十)沈秉和;

    (十一)蕭彼德。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呂耀東;

    (二)李宇樑;

    (三)姚京明;

    (四)Maria Edith da Silva;

    (五)陸波;

    (六)José Luís de Sales Marques;

    (七)楊開荊。

    三、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4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7

    刊登日期:

    2017.6.7

    版數:

    8028

    • 委任一名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2014號行政法規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第1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及委任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葉達替代吳衛鳴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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