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7

刊登日期:

2017.6.14

版數:

8452

  • 將若干權力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作為簽署《關於澳門流動漁船管理的合作安排》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簽署《關於澳門流動漁船管理的合作安排》。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7

    刊登日期:

    2017.6.14

    版數:

    8452

    • 續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歐陽瑜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白文浩、何燕梅、盧麗卿及張少雄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7

    刊登日期:

    2017.6.14

    版數:

    8452-8453

    • 委任一名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4/2012號行政法規 - 存款保障基金。
  • 第3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存款保障基金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銀行公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銀行公會杜琪新為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簡焯坤。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7

    刊登日期:

    2017.6.14

    版數:

    8453

    • 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王勁秋全職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7

    刊登日期:

    2017.6.14

    版數:

    8453

    • 續任一名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七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朱妙麗以全職方式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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