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17

刊登日期:

2017.9.6

版數:

15130-15131

  • 委任一名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及續任多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經濟發展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旅遊局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五條及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普宇代表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擔任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人士: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及候補代表何富強;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候補代表李海晶。

    (二)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人士:

    呂開顏、李卓君、柳智毅、唐繼宗、馬志成、盛力、梁孫旭、張健中、黃健中、曾藝、劉永誠、謝思訓、蕭志成、譚繼祖、龐川。

    (三)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人士:

    經濟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旅遊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文化產業委員會副主席。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17

    刊登日期:

    2017.9.6

    版數:

    15131

    • 免除一名經濟發展委員會顧問及委任另一名顧問。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經濟發展委員會
  • 第2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多名經濟發展委員會顧問。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許開程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顧問的職務。

    二、委任傅建國為經濟發展委員會顧問。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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