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7

刊登日期:

2017.10.25

版數:

18450

  • 續任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王美清為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9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7

    刊登日期:

    2017.10.25

    版數:

    18451

    • 委任及續任醫務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13號行政法規 - 醫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醫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醫療專業人員:

    (1)陳穎茜;(2)金美君;(3)林哲正;(4)羅肖金;(5)白琪文;(6)王靜華;(7)黃駿傑;(8)余斌;

    (二)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陳新;(2)周華。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李展潤;

    (二)副主席:陳亦立;

    (三)醫療專業人員:

    (1)鄭成業;(2)張振榮;(3)張海瑞;(4)蔡炳祥;(5)曹國希;(6)范黃有霞;(7)何舜發;(8)葉炳基;(9)龔樹根;(10)郭昌能;(11)郭潮輝;(12)劉弋云;(13)李雪齡;(14)李偉成;(15)陳良;(16)呂錫照;(17)霍文遜;(18)Mário Alberto de Brito Lima Évora;(19)施綺華;(20)石崇榮;(21)田潔冰;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

    (1)陳泰業;(2)郭昌宇;(3)莫蕙;

    (五)護理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劉明;(2)尹一橋;

    (六)社會人士:

    (1)陳錦鳴;(2)容永恩;(3)歐安利;(4)潘志明;(5)余建棟。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9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7

    刊登日期:

    2017.10.25

    版數:

    18451-18452

    • 續任醫務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18/2013號行政法規 - 醫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醫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梁佩珊學士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整。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9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7

    刊登日期:

    2017.10.25

    版數:

    1845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虛擬桌面基礎架構硬件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虛擬桌面基礎架構硬件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0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7

    刊登日期:

    2017.10.25

    版數:

    1845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二樓科技學院無線通訊實驗室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匯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二樓科技學院無線通訊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0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7

    刊登日期:

    2017.10.25

    版數:

    18453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81/92/M號法令 - 訂定教育暨青年司現組織架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慧琪為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委任梁慧琪為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梁慧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Northern State University, SD, USA理學(心理學)學士學位;
    ──Northern State University, SD, USA教育科學(輔導學)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4年11月至1999年8月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1999年8月至2005年10月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主任;

    ──2007年1月至2012年4月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

    ──2012年4月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廳廳長。

    ———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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