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7

刊登日期:

2017.12.21

版數:

21563-2156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區域供冷系統節能修繕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保特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區域供冷系統節能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7

    刊登日期:

    2017.12.21

    版數:

    21564-21565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華寶為社會工作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是次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社會工作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委任許華寶為社會工作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系教育學士。

    專業簡歷:

    ——2016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
    ——1999年至2015年 社會工作局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
    ——1994年至1999年 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法規:

    第12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7

    刊登日期:

    2017.12.21

    版數:

    2156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心理學系供應及安裝無線監測心理實驗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昊天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心理學系供應及安裝無線監測心理實驗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7

    刊登日期:

    2017.12.21

    版數:

    2156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活動式LED屏幕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活動式LED屏幕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7

    刊登日期:

    2017.12.21

    版數:

    21566

    • 續任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
    被廢止 :
  • 第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廢止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8/99/M號法令 - 核准實習醫生培訓之新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實習醫生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2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

    (一)林韻玲,內科顧問醫生;

    (二)李楚峰,內科顧問醫生;

    (三)彭向強,普通外科主任及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四)李偉成,急診部主任、深切治療部主任及肺科顧問醫生;

    (五)吳浩,內科主任及內科顧問醫生;

    (六)唐蘊瑩,婦產科主任及婦產科主任醫生;

    (七)官建泳,臨床病理科主任及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八)郭秋莎,技術協調室主任及全科顧問醫生;

    (九)林松,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及公共衛生顧問醫生;

    (十)Sales Marques, Jorge Manuel,兒科主任及兒科主任醫生;

    (十一)楊健梅,兒科主任醫生;

    (十二)何衍宙,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十三)李彩珠,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十四)李德明,內科顧問醫生;

    (十五)伍維侖,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十六)曹國希,全科顧問醫生;

    (十七)林果,全科主治醫生。

    二、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