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8

刊登日期:

2018.1.10

版數:

613

  • 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29/99/M號法令 - 修改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第三條,並修改由該法規核准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重章程》重新公布整份《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通則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張祖榮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6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8

    刊登日期:

    2018.1.10

    版數:

    613

    • 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名代表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另一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第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保安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陳軒志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沈頌年。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6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8

    刊登日期:

    2018.1.10

    版數:

    613

    • 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姚偉彬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8

    刊登日期:

    2018.1.10

    版數:

    614

    • 委任“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及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法務司的“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公務高級技術員協會 - 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 - 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郝雨凡,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楊道匡,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霍麗斯、徐達明、林偉濠;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林香生、李從正;

    (五)澳門公務高級技術員協會代表:唐偉杰;

    (六)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代表:余華燊;

    (七)澳門公職教育協會代表:劉文堯。

    二、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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