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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法規:

第2/2018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8/2018

刊登日期:

2018.2.21

版數:

2763

  • 修改第17/2016號廉政專員批示第二款。
相關法規 :
  • 第17/2016號廉政專員批示 - 委任兩名法學士為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18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2016號廉政專員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在兩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同時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Regi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廉政專員 張永春

    ———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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