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8

刊登日期:

2018.3.14

版數:

4022-4023

  • 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及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第65/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僱主組織代表的正選委員,以代替原委員。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行政當局的代表:

    黃志雄(協調員);

    戴建業(副協調員)。

    (2)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崔煜林;

    王世民。

    (3)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李從正;

    蔡錦富。

    (二)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葉兆佳(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至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莫志偉;

    馮信堅。

    (2)代任:

    王彬成;

    高志良;

    馮健富。

    * 請查閱:第65/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梁偉峰;

    盧觀平;

    黃位。

    (2)代任:

    趙步雲;

    蘇偉良;

    伍志平。

    二、委任陳元童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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