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7/2018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9/2018

刊登日期:

2018.5.7

版數:

340

  • 修改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
相關法規 :
  • 第15/94/M號法令 - 規定在澳門大學取得碩士及博士學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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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大專, 大學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18號行政法規

    修改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五條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一、〔……〕

    a)校長,由其主持典試委員會,並得將該權限授予副校長或大學的教授、特聘教授、講座教授,且有關教授應為至少曾指導三名已畢業的博士生的導師;

    b)〔……〕

    c)〔……〕

    二、〔……〕

    三、〔……〕

    四、〔……〕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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