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20/2018

刊登日期:

2018.5.16

版數:

8985

  • 命令公佈《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保加利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相關法規 :
  • 第33/83號政府命令 - 通過《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
  • 第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五月十一日第33/83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百零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03/99/M號訓令 - 指定澳門社會工作司為負責履行《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所規定之任務之本地區當局。
  • 第97/99號通告 - 茲按命令公布:作為《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保管人之荷蘭王國外交部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
  • 第22/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有關《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第25/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烏克蘭之間生效。
  • 第27/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哥斯達黎加、聖馬力諾、阿爾巴尼亞及亞美尼亞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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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國際私法 - 其他 - 社會工作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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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訂於海牙的《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公約”)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約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保加利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公約已透過第33/83號政府命令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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