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3/201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3/2019

刊登日期:

2019.4.1

版數:

1580-1581

  • 修改車輛通關電子標籤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3/2006號行政法規 - 設立監管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制度。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車輛通關電子標籤式樣

    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載於附件二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式樣,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現有車輛通關電子標籤的有效性

    現有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直至須作出更換前仍然有效。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車輛通關電子標籤

    (第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

    面向車內

    面向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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