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9

刊登日期:

2019.4.3

版數:

5319

  • 委任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七)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第15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為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 第3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為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七)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周錫強(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四日);**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羅志輝(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四日);*

    * 請查閱:第15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3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黃立峰;

    (四)在經濟財政或保險領域具經驗且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1)楊志光;

    (2)陳劍平;

    (3)羅錦其。

    二、上款(四)項所指人士有權就參加會議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9

    刊登日期:

    2019.4.3

    版數:

    5319-5320

    • 委任兩名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相關類別 :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二)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黃如楷、崔世昌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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