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4/201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6/2019

刊登日期:

2019.4.23

版數:

1659-1661

  • 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校年度廣東省學校就讀學生學費津貼。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4/2019號行政法規

    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校年度

    廣東省學校就讀學生學費津貼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校年度向在廣東省學校就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學生發放學費津貼(下稱“津貼”)的應遵規定及程序。

    第二條

    範圍

    一、津貼的受益人為在廣東省學校就讀下列教育階段的學生:

    (一)學前教育;

    (二)小學教育;

    (三)初中教育;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學前教育的津貼發放範圍,須參照澳門非高等教育制度的幼兒教育的範圍,就讀學前教育的學生須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三周歲,方可獲發津貼。

    三、學生須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仍實際就讀且於第五條第二款所訂的截止申請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方可獲發津貼。

    四、根據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受益於免費教育制度的學生,不能獲發津貼。

    五、本津貼不得與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規範的學費津貼兼收。

    第三條

    津貼的管理

    一、管理津貼屬教育暨青年局的職權。

    二、教育暨青年局具職權核實津貼申請,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

    三、如證實發放津貼有誤,教育暨青年局依職權負責支付所欠款項或按退回公款的法律規定要求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第四條

    津貼金額上限

    每名學生的津貼金額根據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學費確定,津貼金額的上限為:

    (一)學前教育:澳門幣八千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幣六千元;

    (三)初中教育:澳門幣六千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澳門幣六千元。

    第五條

    申請及發放程序

    一、津貼的發放取決於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又或成年學生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津貼申請。

    二、申請應在教育暨青年局訂定的期間內提交。

    三、津貼申請應由下列文件組成:

    (一)已填妥的由教育暨青年局提供的申請表,又或教育暨青年局在互聯網頁以電子方式提供的申請表;

    (二)學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三)家長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但屬成年學生則除外;

    (四)家長、監護人或成年學生在澳門銀行開立的澳門幣銀行存摺中載有帳號及持有人身份資料版面的副本。

    四、教育暨青年局於緊接學校年度的十月起將津貼款項一次性轉入上款(四)項所指的銀行帳戶。

    第六條

    培訓課程

    一、向就讀全日制普通高中或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的學生發放津貼,尚取決於修讀由教育暨青年局組織的、旨在加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及文化等方面認識的課程。

    二、上款所指課程在二零一九年的六月至八月期間舉行,其課時不少於十二小時,學生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第七條

    負擔

    發放本行政法規訂定的津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的撥款承擔。

    第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