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9

刊登日期:

2019.5.2

版數:

7788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作為簽署提供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樓宇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提供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樓宇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7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9

    刊登日期:

    2019.5.2

    版數:

    7788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作為簽署提供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樓宇電力、音響、燈光、通訊及保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提供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樓宇電力、音響、燈光、通訊及保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7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9

    刊登日期:

    2019.5.2

    版數:

    7788-7789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作為簽署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重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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