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9

刊登日期:

2019.6.3

版數:

1797

  • 發行並流通以“喜慶”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喜慶」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500,000枚
    四元五角 500,000枚

    二、該等個性化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售價為每版澳門幣一百元。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9

    刊登日期:

    2019.6.3

    版數:

    1797-1800

    • 關於準備二零二零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日程表。
    相關法規 :
  • 第15/2017號法律 - 預算綱要法。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需要適時編製二零二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財政局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下稱“部門及機構”)的二零二零年度預算建議應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編製及送交財政局。

    二、部門及機構應按照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編製預算建議。

    三、部門及機構編製的預算建議應連同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年度活動計劃。

    四、鑑於有必要採取措施以清楚識別公共行政領域的收入及開支總額,部門及機構編製預算建議時應遵循:

    (一)部門及機構二零二零年度預算建議應按基本預算編製,以確保支付部門及機構的運作開支、翌年需支付的承諾開支,以及預留首季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項目撥款;

    (二)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以及適用的收入及開支的經濟分類、功能分類、組織分類及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資料分類的結構編製;

    (三)以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點作為預計人員開支的基礎;

    (四)對於部門及機構的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的預計金額,應盡可能清晰說明各經濟分類預算金額的計算基礎及預算金額增加或減少的理由;

    (五)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應將二零二零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及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數目資料連同預算建議一併送交財政局;

    (六)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財政局意見,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可登錄備用撥款,上限為其本身預算開支總額的百分之三;

    (七)倘採用現金收付制的自治部門及機構的預計收入高於開支,有關的盈餘金額登錄為預算結餘,而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特定機構的預計收入與開支的差額則登錄為損益淨值;

    (八)自治部門及機構來自中央預算的預算轉移僅具補充性質,倘其他收入,尤其本身收入、指定收入、共享收入及預算執行結餘出現盈餘,則相應縮減預算轉移;

    (九)為準確綜合部門及機構間轉移的款項,倘涉及收取或支付的部門及機構未能確保對應的部門及機構亦將登錄同等的預算金額時,則不應在預算登錄有關的收入或開支;

    (十)僅在具適當理由說明時,方可因購置不動產而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或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五、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部門及機構編製二零二零年度預算建議時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二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表格,連同有關填寫指引一併送交部門及機構;

    (二)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部門及機構向財政局遞交上項所指已填妥並獲監督實體同意的表格;

    (三)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部門及機構提供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建議資料,該等資料關乎應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及/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四)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部門及機構提交的各項公共工程預算建議,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隨後送交財政局一份總預算建議,其內包括各項公共工程的實施條件,尤其是預估的施工階段及相應的年度預算;

    (五)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 財政局分析部門及機構送交的預算建議後,向上級呈交為訂定二零二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收入及開支總值建議,並列明每章的總負擔;

    (六)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財政局告知部門及機構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二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金額;

    (七)至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部門及機構知悉登錄於二零二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金額後,倘金額有別於原預算建議,則部門及機構應提交一份新的經調整金額的預算建議予其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作適當處理;

    (八)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向行政長官呈交按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六條規定編製的二零二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

    六、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設立由下列公共部門代表組成並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轄下運作的工作小組:

    (一)財政局,並由其負責協調;

    (二)經濟局;

    (三)統計暨普查局;

    (四)行政公職局;

    (五)土地工務運輸局;

    (六)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旅遊局;

    (八)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七、工作小組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進行必要的聯繫。倘有需要,亦可要求其他部門及機構給予技術協助。

    八、為有效開展二零二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編製工作,部門及機構應向財政局提供該局所要求的一切資料及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9

    刊登日期:

    2019.6.3

    版數:

    1800-1802

    • 符合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規定條件的原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建築項目(原“海一居”)屬居住用途的在建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可向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辦公時間及方式向其申請購買置換房。
    相關法規 :
  • 第8/2019號法律 -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 - 徵用 - 都市更新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符合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規定條件的原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建築項目(原“海一居”)屬居住用途的在建獨立單位(下稱“在建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可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至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依照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辦公時間及方式向其申請購買置換房,逾期未申請者喪失購買置換房的資格。

    二、本批示所指的置換房建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

    三、申請人須遞交證明其預約買受人或預約買賣合同地位受讓人身份的文件,以及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須遞交的其他資料或文件。

    四、如申請人以原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土地的臨時批給被宣告失效而影響在建樓宇的交付為理由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起賠償的訴訟,在提出購買置換房的申請時須提供與訴訟有關的資訊及文件。

    五、如在遞交購買置換房的申請後才提起上款所指的訴訟,申請人須於訴訟提起後的十日內向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與訴訟有關的資訊及文件。

    六、以共同擁有方式預約購買多於一個在建獨立單位的人士,以及具有夫妻關係且預約購買多於一個在建獨立單位的人士,須共同簽署購買置換房的申請。

    七、置換房的實用面積參照申請人預約購買的在建獨立單位的實用面積,兩者之間相差最多為原在建獨立單位實用面積的百分之五。

    八、預約購買多於一個在建獨立單位的申請人,僅可根據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第七條的規定,選擇其中一個在建獨立單位作為擬購買的置換房實用面積的參照標準。

    九、申請人購買的置換房的售價為:其預約購買的在建獨立單位的價格及實用面積計算出的每平方米單價,再乘以該置換房的實用面積所得出的金額。

    十、獲分配購買相同實用面積的置換房的申請人選擇有關房屋的先後次序,按照置換房的售價由高至低訂定。如售價相同,則透過抽籤訂定。

    十一、在第一款所指的申請期屆滿後的三十日內,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購買置換房的申請被接納、拒絕或中止處理。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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