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9

刊登日期:

2019.9.30

版數:

2410-2411

  • 核准統計暨普查局執行蒐集及控制統計資料職務人員的工作證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181/92/M號訓令 - 通過統計暨普查司人員在執行直接收集資料職務時所用之身份資料卡式樣。
  •  
    相關類別 :
  • 統計暨普查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統計暨普查局執行蒐集及控制統計資料職務人員的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x62毫米,並印有統計暨普查局彩色標誌。

    三、工作證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持證人相片的右下角蓋上統計暨普查局專用鋼印以資認證。

    四、工作證持有人在終止或中止擔任職務時,必須立即交還該證。

    五、廢止八月三十一日第181/92/M號訓令。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正面

    背面

    法規:

    第15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9

    刊登日期:

    2019.9.30

    版數:

    2412

    • 撤銷屬項目組性質的“運輸基建辦公室”。
    廢止 :
  • 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運輸基建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屬項目組性質的“運輸基建辦公室"。

    二、運輸基建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服務的人員,可選擇轉到交通事務局,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三、上款所指的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名單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第二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均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五、在本批示生效前已由運輸基建辦公室開設的工作人員招聘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仍然有效。

    六、執行本批示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交通事務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七、因運輸基建辦公室的人員轉入及該辦公室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交通事務局預算的撥款承擔。

    八、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原分配予運輸基建辦公室的預算的結餘轉移予交通事務局預算。

    九、原分配予運輸基建辦公室的一切動產,按法定手續轉移予交通事務局管理。

    十、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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