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9

刊登日期:

2019.10.14

版數:

2420-2422

  • 重新規範由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廢止 :
  • 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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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 保安部隊(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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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由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紀監會)改由本批示規範。

    二、紀監會是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活動的外部獨立監察機關,直屬行政長官,在促進和維護合法性原則、尊重市民的基本權利方面,遵循絕對無私、實質公正和客觀的標準。

    三、紀監會尤其有以下職責:

    (一)監察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遵守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針對人員的職業操守、違反合法性原則、侵犯人權及違反職務義務的行為;

    (二)監察保安部隊及部門接待公眾的運作模式;

    (三)就損害市民對有關人員所屬部門的普遍信任及有損部門公眾形象的個人行為作出監察;

    (四)對拘留地點及執行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場所進行監察;

    (五)就糾正人員行為以合乎個人禮儀規範,以及就部隊及部門的紀律和運作事宜從整體上提出建議。

    四、紀監會透過處理直接收到的投訴或主動獲知的事項、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轉交的投訴而履行其職責。

    五、履行第三款所指職責時:

    (一)紀監會在現行相關法律制度許可的範圍內開展簡易性質的調查,可聽取投訴人的陳述,並就查明被檢舉或獲知的事項是否屬實而要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提供適當的合作,尤其:

    (1)在收到投訴後最多五個工作日內,應將其影印本送交紀監會;

    (2)應將涉及其人員且對社會輿論有重大反響的嚴重敏感事件,立即通知紀監會及抄送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3)在針對(1)及(2)分項所指事實作出決定後最多十個工作日內,應將處理結果特別是所採取的糾正程序的措施或其他紀律性質的措施,告知紀監會;

    (二)如被檢舉或直接獲知的事項顯示存在違反職務義務、不法行為或運作上的不當情事的跡象,紀監會應將就該等事項所作的評估結果呈送保安司司長,附同支持文件,並提出認為適當的建議,以便釐清紀律責任或優化程序;

    (三)紀監會向保安司司長呈送根據本批示認為適當的提議和建議。

    六、紀監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成員在被認為具功績的人士中揀選,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並委任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一)紀監會成員任期為兩年,並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續任;

    (二)紀監會在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集舉行會議,召集須提前四十八小時,其運作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三)紀監會成員按公職一般制度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七、紀監會設秘書處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輔助;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經保安司司長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以專職或兼任方式擔任職務,任期為兩年。

    八、紀監會由兩名顧問輔助,顧問由行政長官委任,以專職或兼任方式擔任職務,任期為兩年,其中一名顧問由保安司司長建議。

    九、秘書長和顧問的報酬由行政長官在委任批示中訂定。

    十、紀監會秘書處運作所需的人力資源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配置。

    十一、紀監會的後勤及行政輔助,以及其運作上的財政負擔均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確保和承擔。

    十二、紀監會制定所開展工作的年度報告,並於翌年三月十五日前送交行政長官及保安司司長。

    十三、廢止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但根據該批示作出的委任維持有效直至任期屆滿。

    十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19

    刊登日期:

    2019.10.14

    版數:

    2422

    • 修改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相關法規 :
  • 第37/2000號行政法規 - 里斯本澳門聯絡處名稱及組織的變更──若干廢止。
  • 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的機關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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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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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2000號行政法規《里斯本澳門聯絡處名稱及組織的變更》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辦事處副主任由行政長官聽取辦事處主任的意見後,以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其官職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副局長,其權限為:

    (一)〔……〕

    (二)〔……〕

    (三)〔……〕”

    二、廢止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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