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6/2020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0/2020

刊登日期:

2020.7.27

版數:

4502

  • 修改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規 :
  • 第21/2009號法律 - 聘用外地僱員法。
  • 第8/2010號行政法規 - 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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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勞工、就業及職業培訓 - 勞動關係及勞動合同 - 社會保障 - 外地勞工 - 非本地勞工的逗留 - 勞工事務局 - 社會保障基金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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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6/2020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8/2010號行政法規

    《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第4/2010號法律第4/2013號法律第10/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8/2010號行政法規

    第8/2010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八條

    申請逗留許可和發出入境憑證

    一、〔……〕

    二、申請須附同下列資料,但不影響治安警察局要求提供其他必需的文件:

    (一)〔……〕

    (二)非本地居民的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的影印本;

    (三)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證件用近照一張。

    三、為適用第21/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交妥上款所指資料後,治安警察局可發出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第10/2020號法律《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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