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5/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20

刊登日期:

2020.8.17

版數:

4629-4632

  • 核准旅遊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23/SACTC/92號批示 - 核准旅遊司人員彈性辦公時間章程。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5/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8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經該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B條及第七十九-C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旅遊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23/SACTC/92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旅遊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

    第一條

    範圍

    一、本規章適用於旅遊局工作人員,但領導及主管人員除外。

    二、旅遊局局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以批示方式指定須遵守彈性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第二條

    工作時段制度

    一、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分配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當中星期一至星期四的每日工作時數為七小時十五分鐘,星期五則為七小時。

    二、除必須出勤的固定時段,每天餘下時間可由工作人員按下條所定的可變時段內自行選擇上班和下班時間。

    三、在不影響第一款規定的情況下,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日所提供的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十五分,星期五則不得少於六小時,此外每日所提供的工作時數亦不得超過九小時。

    第三條

    每日彈性工作時間

    一、按照以下數款的規定,容許彈性工作時間。

    二、訂定下列必須出勤的固定時段:

    (一)上午時段: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

    (二)下午時段:自下午三時至五時。

    三、訂定下列彈性出勤並可計算為正常工作時數的可變時段:

    (一)上午時段: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

    (二)下午時段:自下午一時至三時及五時至七時。

    四、在下午一時至三時之間必須扣除一小時為午膳時間。

    五、如有需要,適用彈性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須返回部門執行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作。

    第四條

    補時制度

    一、訂定在可變時段內補償工作時間的制度,但不得影響常規和有效的服務運作。

    二、補時按上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時段內以延長正常工作時段的方式進行。

    三、如工作人員開始享受年假或進入缺勤期間,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的缺勤而尚有本周的工作日所欠的時數,則須自返回部門工作後的七個工作日內補回。

    四、工作人員每周不可欠時,亦不可將每周超出的工作時數轉移至下周。

    五、獲有關主管或領導許可的超時工作時段,不納入彈性工作時間制度,而應將之記錄於專用登記表,以便計算超時工作的補償。

    第五條

    缺勤

    一、因豁免上班、補假日、年假、合理缺勤或因引致工作人員不返回部門的其他合法情況而導致缺席,為計算每周的工作,即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七小時十五分鐘,而星期五為七小時,均視作實際提供服務。

    二、未於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任一固定時段出勤,或每日結算所欠的上班時數超過一小時,又或補時不足補償所需的時數,視作缺勤論。

    三、對上款所指的缺勤,工作人員可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以書面形式向旅遊局局長解釋。

    四、如工作人員未在上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間內補回所欠時數,須作不合理缺勤記錄,但經作出解釋且為上級所接納的情況除外。

    第六條

    監督和記錄出勤

    一、上下班紀錄必須由工作人員本人在設於旅遊局的出勤監督儀器上記錄。

    二、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由電腦記錄,並計算具體工作時數及作出有關通知。

    三、工作人員可在旅遊局的員工出勤紀錄系統內查閱各自的實際上下班時間。

    四、凡無第一款所指出勤紀錄者,均視為缺勤,但監督儀器發生故障或不能運作,又或工作人員自獲通知起兩個工作日內在員工出勤紀錄系統或以專用表格提交合理解釋,且及後獲具權限的上級接受者除外。

    五、就出勤紀錄的異議,自獲通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

    六、出勤紀錄倘須更正,應在異議獲具權限的主管或領導批示接納後最遲於下一周紀錄內作出。

    第七條

    最後規定

    因適用本規章而引起的疑問,由旅遊局局長以批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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