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20

刊登日期:

2020.9.30

版數:

13939

  • 續任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被廢止 :
  • 第11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0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陸波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0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20

    刊登日期:

    2020.9.30

    版數:

    13939

    • 委任三名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
  • 第4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及續任多名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八)項及(十六)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智龍;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劉偉明,以替代劉關華;

    (三)高等教育局代表曾冠雄。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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