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1

刊登日期:

2021.1.13

版數:

339

  • 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
相關法規 :
  • 第4/2017號行政法規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相關類別 :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潤龍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為期兩年,其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七百七十點。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3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1

    刊登日期:

    2021.1.13

    版數:

    339

    • 委任一名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現改名為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候補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第2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多名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二十八)項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現改名為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梁美玲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候補成員潘榮標,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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