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21

刊登日期:

2021.2.3

版數:

1448

  • 更改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相關法規 :
  • 第6/98/M號法律 - 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 第2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更改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司法機關 - 法院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律師公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成員;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成員;

    (三)澳門律師公會代表郭逸熙律師,由蘇建峰律師擔任候補成員;

    (四)王柏煒,由羅錦其擔任候補成員;

    (五)潘志明,由黎妙玲擔任候補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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