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9/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21

刊登日期:

2021.4.21

版數:

5498-5499

  • 許可治安警察局取消使用24台及續期使用1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93/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許可治安警察局取消使用52台及續期使用837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29/2019號第93/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情報廳的2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續期使用經第2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交通廳的1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法規:

    第40/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21

    刊登日期:

    2021.4.21

    版數:

    5499-5500

    • 許可治安警察局續期使用安裝於澳門警務廳東北區警務處之東區警司處的2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42/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於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港珠澳大橋分站安裝及使用十二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50/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於澳門警務廳東北區警務處之東區警司處安裝及使用1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續期使用經第42/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澳門警務廳東北區警務處之東區警司處(原交通廳港珠澳大橋分站)的1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續期使用經第50/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澳門警務廳東北區警務處之東區警司處的1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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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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