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202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6/2021

刊登日期:

2021.6.28

版數:

1001

  • 修改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四款。
被廢止 :
  • 第84/2021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四款。
  •  
    相關法規 :
  • 第2/1999號法律 - 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 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4/2021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18/202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九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

    (三)如屬許可工程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四百萬元;

    (四)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一千八佰萬元;

    (五)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三)項及(四)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分別為澳門元二千七百萬元和九百萬元;

    (六)如屬許可其他法定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九百萬元。”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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