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1

刊登日期:

2021.6.28

版數:

1004-1014

  • 核准轉入開考的施行細則及報名表。
相關法規 :
  • 第2/2021號法律 -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二)職程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的轉入開考的施行細則。

    二、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的報名表。

    三、報名表以紙張或電子方式提供,兩者具同等效力。

    四、以電子方式提供的報名表如列印後為活頁,應將各頁按順序編號及釘裝,以確保文件的整體性和完整性;各頁均須由簽署人簡簽及註明日期,惟載有簽名之頁除外。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轉入開考的施行細則

    第一章

    開考

    第一條

    許可

    開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批示許可。

    第二條

    公開

    一、開考於有關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公佈後,即視為開始。

    二、通吿亦於公職開考網頁公佈。

    三、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及成績名單,以及進行考試的地點、日期、時間和其他的開考資料,於開考通吿指定的地點張貼及於公職開考網頁公佈。

    四、除第二款規定的公佈須遵守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二條的規定外,其他於公職開考網頁作出公佈的時間為星期一、星期三及星期五。

    第三條

    開考通告

    開考通告尤應載明下列資料:

    (一)許可開考的批示;

    (二)開考類別;

    (三)負責有關開考的公共部門;

    (四)職程;

    (五)准考的一般及特別要件;

    (六)將採用的甄選方法、甄選階段、最後評分制度及所採用的加權值;

    (七)考試範圍,或指出考試範圍的公佈地點及如適用時投考人可使用的參考資料;

    (八)報考方式、期間、地點,以及應附同的文件;

    (九)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十)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以及公佈該等名單的網頁;

    (十一)明確指出本批示及適用於有關開考的其他法例;

    (十二)建議投考人作準備的倘有的文件及書目;

    (十三)使利害關係人更清楚開考事宜的其他認為有必要的說明。

    第四條

    准考

    一、凡符合法定的一般及特別要件者均可報考。

    二、要件的審查於典試委員會議決准考資格時作出。

    第五條

    准考文件及程序

    一、申請准考的期間為八個工作日,自有關通告公佈於《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二、報考以紙張方式提交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的報名表為之。

    三、報考須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於開考通告所定期間內為之,屬後者的情況,無須提交授權書。

    四、投考人報考時,須在所屬公共部門提交附同學歷證明文件副本的報名表。

    五、如投考人的學歷證明文件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該文件,但須於報名表內作出聲明。

    六、投考人所屬的公共部門應自投考人提交報名表的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報名表,以及其他的文件和必要資料送交典試委員會。

    七、投考人如在報考時沒有提交學歷證明文件,須在初步名單所指期間內向所屬部門補交,否則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第二章

    典試委員會

    第六條

    組成

    一、典試委員會的組成,由許可開考的批示訂定。

    二、許可開考的實體,可在開考期間以附適當理由說明的批示更改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三、典試委員會由行政公職局(下稱“公職局”)指定的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且尚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以便在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候補委員替補。

    四、典試委員會主席的替補,由正選委員按開考通告的排名次序為之。

    五、典試委員會正選委員的替補,由候補委員按開考通告的排名次序為之;如無法按該排名次序,則由其他委員替補。

    六、典試委員會的成員,須從領導及主管人員或職級等同或高於開考職級的工作人員中選定。

    七、在選定典試委員會成員時,應優先考慮懂中文及葡文的人員。

    八、如准考人與典試委員會任一成員有任一親等直系乃至第三親等旁系的血親或姻親關係,又或有婚姻或事實婚關係,該成員須迴避並按本條的規定被替補。

    九、根據上款規定迴避的典試委員會成員,即使迴避理由已消除,既不得重新擔任同一典試委員會的成員,亦不得成為同一開考的投考人。

    第七條

    運作

    一、典試委員會自許可其組成的批示作出之日起開展職務,並在全體正選成員或其替補人出席時方可運作,所有決定須按多數成員同意。

    二、典試委員會的所有會議均須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所作的決定及相關依據,以及工作上的重要事項。

    三、利害關係人可依法查閱記錄典試委員會決議的會議錄及文件。

    四、如有聲明異議或上訴,應自接獲會議錄證明申請書翌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會議錄證明送交應就聲明異議或上訴作決定的實體,並應向利害關係人提供會議錄中涉及利害關係人的部分和訂定適用的評審要素及準則部分的證明。

    五、典試委員會秘書的職務由主席指定其中一名委員擔任,或由主席向公職局的領導建議的其他工作人員擔任。

    六、如典試委員會主席要求,公共部門應向典試委員會提供工作上所需的協助。

    第八條

    職權

    一、典試委員會負責一切與甄選有關的工作,並可要求專家或具適當資格的其他人員編寫試題、跟進考試的執行工作和批改試卷,又或就特定事宜提供意見。

    二、典試委員會可要求投考人所屬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尤其投考人個人檔案中相關部分。

    三、典試委員會成員及第一款所指的專家或具適當資格的其他人員依據無私、獨立、自主、保密和守法的原則執行其職務。

    第九條

    職務的優先

    典試委員會成員及對其提供協助的人員以執行該委員會的工作為優先,但屬緊急情況除外。

    第三章

    投考人初步名單及投考人最後名單

    第十條

    投考人初步名單

    一、報考期限屆滿後,典試委員會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編製按姓名或姓名譯音的字母順序排列的投考人初步名單,其內載明:

    (一)准考人;

    (二)有條件限制的准考人,並指明相關原因及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

    二、投考人初步名單編製完成後,典試委員會應按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立即公佈該名單。

    三、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為五個工作日,自投考人初步名單於公職開考網頁公佈翌日起計。

    四、如無第一款(二)項所指情況的投考人,投考人初步名單即視作最後名單;在此情況下,應公佈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

    第十一條

    投考人最後名單

    一、典試委員會應自初步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編製按姓名或姓名譯音的字母順序排列的投考人最後名單。

    二、投考人最後名單編製完成後,典試委員會應按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立即公佈該名單。

    三、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應按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

    第十二條

    對投考人最後名單提起聲明異議

    一、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的投考人,可自該名單於公職開考網頁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

    二、聲明異議屬任意性且不具中止效力,並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就聲明異議作出決定。

    三、如對投考人最後名單提起的聲明異議獲裁定理由成立,典試委員會應更正該名單,並按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立即公佈經更正的名單。

    第十三條

    對投考人最後名單提起上訴

    一、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的投考人,可自該名單於公職開考網頁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二、就有關上訴應在五個工作日内作出決定;如期限屆滿而無明示決定,則視為默示駁回上訴。

    三、提起上訴並不中止開考的後續工作的進行,但舉行考試的情況除外。

    四、如對投考人最後名單提起的上訴獲裁定理由成立,則適用上條第三款的規定。

    五、如無投考人被除名,典試委員會應立即開展開考的下一階段。

    第四章

    甄選方法

    第十四條

    目的

    一、開考以知識考試作為甄選方法。

    二、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不具淘汰性質的筆試,第二階段為電腦操作試。

    三、知識考試旨在對擔任技術輔導員職程的職務所需的一般勝任力及知識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實施甄選方法

    一、甄選方法應自投考人最後名單公佈之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內實施。

    二、如知識考試同時在多個地點進行,典試委員會應採取措施,指定發卷、監考和收卷所需的人員。

    三、知識考試的試卷須經典試委員會成員簡簽或以任何可達到認證目的的技術方法確認,並放入封套內,以封條加封和再經典試委員會成員簡簽;每一封套上註明開考的名稱。

    四、考試所用紙張由典試委員會提供,每頁均須以任何可達到認證目的的技術方法確認。

    五、進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只可與典試委員會成員或其指定的人員溝通,並可參閱開考通告內所指的資料或文件。

    六、筆試及電腦操作試的時間最長分別為三個小時及兩個小時,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

    七、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別情況,考試可使用正式語文以外的其他語文。

    八、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但屬下款規定者除外。

    九、如投考人缺席電腦操作試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合理缺勤制度規定的情況,典試委員會應於所定的考試期間另定日期為其進行該項考試。

    十、對於殘疾投考人,須因應其特殊需要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在與其他投考人平等的條件下對其實施甄選方法。

    第五章

    評分

    第十六條

    評分制度

    一、筆試及電腦操作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為在該兩項考試中得分的算術平均數。

    二、最後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評語表示,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三、獲“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第十七條

    成績名單

    一、在舉行知識考試的最後一日起二十二個工作日內,典試委員會應編製載明最後成績名單及其依據的會議錄。

    二、最後成績名單的會議錄應立即送交許可開考的實體,以便該實體在四個工作日內核准成績名單。

    三、最後成績名單經核准後,典試委員會主席應按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立即公佈該名單。

    第十八條

    對最後成績名單提起聲明異議

    一、投考人可自最後成績名單於公職開考網頁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

    二、聲明異議屬任意性且不具中止效力,並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就聲明異議作出決定。

    三、如對最後成績名單提起的聲明異議獲裁定理由成立,典試委員會應更正該名單,並按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立即公佈經更正的名單。

    第十九條

    對最後成績名單提起上訴

    一、投考人可自最後成績名單於公職開考網頁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就最後成績名單提起任意上訴。

    二、就有關上訴,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如期限屆滿而無明示決定,則視為默示駁回上訴。

    三、如對最後成績名單提起的上訴獲裁定理由成立,適用上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最後成績名單的有效期

    轉入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於轉入的選擇期限屆滿前有效。

    第二十一條

    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程序

    一、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申請,須向工作人員所屬部門提出。

    二、如轉入取決於須合格通過轉入開考,則僅在工作人員於該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被視為“合格”後,方可提出轉入申請。

    三、如屬其他情況,轉入申請可自第2/2021號法律生效之日起提出。

    附件二

    (第二款所指者)

    轉入開考報名表

    法規:

    第8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1

    刊登日期:

    2021.6.28

    版數:

    1014-1015

    • 訂定報考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以及普通及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須支付的報考費。
    相關法規 :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二)職程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報考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以及普通及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須支付的報考費為澳門元三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1

    刊登日期:

    2021.6.28

    版數:

    1015

    • 修改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第三款及第七款。
    相關法規 :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第三款及第七款修改如下:

    “三、[……]

    (一)對學歷為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又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以及對學歷為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又或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語文理解、語理及數理邏輯、圖表數據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法例等;

    (二)對學歷為高中畢業及初中畢業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語文理解、語理及數理邏輯、數學運算的一般應用、執行行政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法例等;

    (三)[……]

    七、筆試的考試規則及試場安排等資料,須在公職開考網頁公佈。”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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