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1/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21

刊登日期:

2021.7.21

版數:

1055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作為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議》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24/2021號行政命令 -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議》。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21號行政命令獨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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