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21

刊登日期:

2021.10.18

版數:

2693-2694

  • 核准警察總局使用的各工作證式樣。
廢止 :
  • 第19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警察總局使用的各種工作證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5/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5/2001號行政命令 - 核准警察總局徽號的式樣及有關色彩組合。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0/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警察總局使用的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其組成部份。

    二、式樣一證件為警察總局局長專用,式樣二證件供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的警察總局人員使用,式樣三證件供警察總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以及刑事偵查人員使用,而式樣四證件則供其餘的警察總局人員使用。

    三、本批示附件的各工作證式樣為白色,規格為86毫米x54毫米,左上方有第15/2001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彩色警察總局徽號。

    四、廢止第19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式樣三

    式樣四

    工作證正面 工作證背面

    規格: 86mm x 54mm

    法規:

    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21

    刊登日期:

    2021.10.18

    版數:

    2695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以取代經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被廢止 :
  • 第5/2022號行政法規 - 防疫接種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16/2008號行政法規 - 規範防疫接種制度。
  • 第1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 第2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 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更改《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 第1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以取代經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  
    相關類別 :
  • 衛生護理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8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該計劃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以取代經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一、疫苗種類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包含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的滅活疫苗和信使核糖核酸疫苗。

    二、適用的人群

    (一)滅活疫苗適用於年滿三歲且未滿六十歲者,以及健康狀況良好及暴露風險較高的六十歲或以上者;

    (二)信使核糖核酸疫苗適用於年滿十二歲者。

    三、接種程序

    接種程序由衛生局在技術指引中訂定。

    * 請查閱:第1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法規:

    第15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21

    刊登日期:

    2021.10.18

    版數:

    2698

    •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起,解除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二十四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起,解除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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