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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47/2021

刊登日期:

2021.11.24

版數:

18354-18392

  • 命令公佈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在曼谷通過的《政府間陸港協定》。
相關類別 :
  • 道路交通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就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在曼谷通過的《政府間陸港協定》(下稱“《協定》”),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核准書,並聲明《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協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政府間陸港協定》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政府間陸港協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政府間陸港協定》的英文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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