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2

刊登日期:

2022.3.30

版數:

6873

  • 續任一名人士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一名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五款結合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續任鄭冠偉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確認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公共利益。

    三、執行職務的報酬由公司的股東會訂定。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5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2

    刊登日期:

    2022.3.30

    版數:

    6873

    • 委任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候補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18號行政法規 - 高等教育基金。
  • 第18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及委任多名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教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簡佩敏代替林韻妮,作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郭曉明的候補人,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5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2

    刊登日期:

    2022.3.30

    版數:

    6873-6874

    • 委任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教育發展基金制度》。
  • 第17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多名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
  •  
    相關類別 :
  • 教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嘉祺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張子軒為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委任簡佩敏代替陳家耀,作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郭曉明的候補人,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法規:

    第5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2

    刊登日期:

    2022.3.30

    版數:

    7290

    • 終止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第2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基金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蕭婉儀的請求,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擔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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