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4/202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0/2022

刊登日期:

2022.7.29

版數:

1369-1374

  • 減輕因2022年疫情對各行業造成負面影響的優惠措施。
相關法規 :
  • 第11/2021號法律 - 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
  • 第8/2021號法律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 第20/2020號法律 - 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
  • 第16/2020號法律 - 職業介紹所業務法。
  • 第12/2017號法律 -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
  • 第16/2012號法律 -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 第4/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陸路跨境客運規章》
  •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
  • 第45/2012號行政命令 - 訂定民航局在其職責範圍內所提供服務的收費制度。
  • 第2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酒店業場所、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酒吧及舞廳的准照及臨時經營許可的式樣、酒店業場所識別牌的式樣、及訂定酒店業場所、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酒吧及舞廳的檢查費用。
  • 第1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收費表》。
  • 第2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者須提供的擔保金額,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分所准照的發出、續期、變更及補發的費用,以及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發出、續期及補發的費用。
  • 第2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武器及彈藥貿易商業場所的年度准照的發出或續期費用以及核准有關准照的式樣。
  • 第2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按第1/2018號行政法規須徵收的費用的收費表。
  • 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
  • 第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須徵收的費用的收費表。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第92/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會計師及會計公司首次登錄、續期登錄及補發登錄證的費用以及登錄證式樣。
  • 第82/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第20/2020號法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費用。
  • 第77/99/M號法令 - 核准《武器及彈藥規章》──若干廢止。
  • 第48/98/M號法令 - 核准旅行社及導遊職業之新法律制度。
  • 第47/98/M號法令 - 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 第16/96/M號法令 -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若干廢止。
  • 第38/89/M號法令 - 訂定從事保險中介人業務的制度。
  • 第22/83/M號法令 - 修正海軍軍務廳收費總表。
  • 第59/90/M號法令 - 管制藥物登記。
  • 第83/96/M號訓令 -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 第104/GM/98號批示 - 核准附表,其內訂定發出及更換行政准照以經營經濟項目及業務時須徵收之費用。
  •  
    相關類別 :
  • 酒店業及同類行業 - 行政准照 - 市政署 - 行政准照 - 勞工事務局 - 旅行社及導遊 - 藥物監督管理 - 市政署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財政局 - 旅遊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勞工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衛生局 - 文化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交通事務局 - 房屋局 - 郵電局 - 民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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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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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4/2022號行政法規

    減輕因2022年疫情對各行業造成負面影響的優惠措施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及目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豁免繳付若干行政費用的優惠措施,以減輕因二零二二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各行業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二條

    酒店業場所及同類場所

    一、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的場所,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

    (一)經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規章》附件II表IV訂定的費用;

    (二)第2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四訂定的費用,但屬補發臨時經營許可及准照的費用除外;

    (三)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第二十三條(二)項、(五)項及(六)項訂定的費用。

    二、附設於上款所指的酒店業場所及同類場所的露天茶座,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三條訂定的年度准照費用。

    第三條

    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場所

    一、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下列場所,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經第104/GM/98號批示核准的附件訂定的費用,但屬該法令第二十六條訂定的補發准照的費用除外:

    (一)經營遊戲機或電子遊戲的場所;

    (二)經營蒸汽浴或按摩的場所;

    (三)屬健康俱樂部類型的場所;

    (四)屬“卡拉OK”類型的場所;

    (五)電影院和劇院;

    (六)保齡球場;

    (七)桌球室;

    (八)洗衣店或乾洗店;

    (九)影演項目。

    二、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網吧,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一條訂定的年度准照費用。

    第四條

    會計業務

    一、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所規範的會計師、執業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第82/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費用表第2點至第4點訂定的費用,但屬補發註冊證書、執業准照及執業證的費用除外。

    二、第20/2020號法律第十一章所規範的可為客戶提供會計理帳、會計諮詢、稅務申報、稅務諮詢和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及會計公司,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第92/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一訂定的費用,但屬補發登錄證的費用除外。

    第五條

    職業介紹所

    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所規範的收費職業介紹所及就業服務指導員,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第2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訂定的費用,但屬補發准照的費用除外。

    第六條

    保險中介人

    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所規範的保險中介人,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該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費用。

    第七條

    旅行社、導遊、見習導遊及接送員

    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所規範的旅行社、導遊、見習導遊及接送員,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該法令的附件一訂定的下列費用:

    (一)查驗;

    (二)發出准照;

    (三)准照續期;

    (四)首次簽發工作證;

    (五)工作證續期。

    第八條

    藥物業活動

    一、九月十九日第59/90/M號法令所規範的成藥,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該法令附件二訂定的費用。

    二、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所規範的中成藥及天然藥物,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第1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收費表》表二訂定的費用。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範的房地產中介人、房地產經紀及商業營業場所,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經第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附件訂定的費用,但屬補發准照及說明書的費用除外。

    第十條

    分層建築物管理業務

    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所規範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經第2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附件訂定的費用。

    第十一條

    陸路交通運輸

    一、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經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二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三)項、(五)項及(六)項、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訂定的費用。

    二、經第4/2004號行政法規《陸路跨境客運》核准的《陸路跨境客運規章》所規範的陸路跨境客運業務,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該規章附件一訂定的發出准照及續期的費用。

    第十二條

    海上交通運輸

    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經四月十六日第22/83/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訂定的費用。

    第十三條

    航空交通運輸

    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第45/2012號行政命令及其附件訂定的下列費用:

    (一)表一的空運經營人證明書的續期及更改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二)表三的航空器註冊證明書的發出、註銷及更改費用;

    (三)表四的適航證的發出、續期及更改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四)表五的不具備適航證的航空器的飛行許可的發出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五)表九的核准證明書的續期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六)表十的飛行機組成員執照的發出、續期及更改費用;

    (七)表十一的飛行機組成員資格證明的發出及續期費用;

    (八)表十二的非飛行機組成員的執照及資格證明的發出、續期及更改費用;

    (九)表十四的客艙乘務員證明書、醫生檢查證明書及認可證明書費用;

    (十)表十七的屬機場設施使用證明書、民航保安人員證明書或空中交通管制許可的非特定的執照、證明書、許可及同類憑證的發出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十一)第45/2012號行政命令第二十一條與飛行考官、客艙乘務教員、飛行模擬器使用、飛行機組人員培訓機構使用、安全及緊急程序培訓設施使用的批准有關的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第十四條

    非公共機構使用的陸地移動設備

    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經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核准的附件《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訂定的編號為1305、1310、1312、1315、1320、1325、1330、1335、1340、1345、1350及1351的費用。

    第十五條

    武器及彈藥貿易商業場所

    經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所規範的武器及彈藥貿易商業場所,獲豁免於二零二二年繳付第2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訂定的費用。

    第十六條

    公共部門的義務

    一、本行政法規生效日起計九十日內,主管部門及實體須依職權退還已繳付的本行政法規所豁免繳付的任何款項。

    二、所有公共部門及實體須向主管部門及實體提供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的資料及協助。

    第十七條

    最後規定

    本行政法規規定的繳付豁免不影響受惠人履行的法定義務及負擔。

    第十八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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