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2

刊登日期:

2022.11.3

版數:

16436-16437

  •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協同創新研究院供應及安裝三維微細加工系統及腦機交互平台——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維資訊系統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協同創新研究院供應及安裝三維微細加工系統及腦機交互平台——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7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2

    刊登日期:

    2022.11.3

    版數:

    16437

    •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該辦公室主任,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代表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促進“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建設聯合工作委員會協議》。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本辦公室主任何鈺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代表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促進“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建設聯合工作委員會協議》。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7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2

    刊登日期:

    2022.11.3

    版數:

    16437

    •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22年度科研及教學實驗課程儀器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2022年度科研及教學實驗課程儀器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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