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2

刊登日期:

2022.11.21

版數:

2084-2085

  • 核准榮譽博士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證書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 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第二款(六)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七)項、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榮譽博士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證書式樣,該證書為A4格式,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證書底色為米色,文字為黑色,雙框全為金色及印有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

    三、證書由澳門理工大學校監及校長簽署,並蓋有該校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法規:

    第8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2

    刊登日期:

    2022.11.21

    版數:

    2086-2091

    • 核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
    相關法規 :
  •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聽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

    一、目標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下稱“《管理指引》”)旨在有效保護和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

    二、適用範圍

    《管理指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私人實體、社群及群體,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推廣工作時,應遵循相關的規定。

    三、規範的內容

    《管理指引》針對下列事宜作出規範:

    (1)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2)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3)《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4)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確認;

    (5)支援措施。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下稱“清單”),其更新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下稱“項目”)的新增或除名。

    (二)文化局適時對清單作出評估,對於無法傳承的項目,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意見後,可將項目從清單中除名。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一)文化局鼓勵公共部門、私人實體、社群及群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延續和推廣工作。

    (二)對於有意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下稱“保護單位”)的公共部門、私人實體、社群或群體,應向文化局提交下列文件及資料:

    (1)填報由文化局編製的申請表格,內容須包括申請單位的基本資料;

    (2)申請單位為項目進行調查建檔立檔、研究出版、傳承和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場地的保護等相關資料;

    (3)其他對評估申請具參考性的資料。

    (三)文化局對保護單位的確認,應考慮下列條件:

    (1)對項目有深入的瞭解或已完成相關的基礎研究工作;

    (2)保存與項目相關的實物或檔案資料;

    (3)具備實施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4)具備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四)每個項目可以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經文化局確認的保護單位實施保護工作。

    (五)文化局對保護單位授予證書。

    六、保護單位的工作

    (一)保護單位應對其所保護的項目實施保護工作,尤其:

    (1)蒐集與彙整相關的實物、資料、影像及相關檔案,並將之登記、整理、建檔及數碼化;

    (2)維護相關的工具、物件、手工藝品;

    (3)組織、促進或協助研究、出版的事宜;

    (4)開展傳承培訓工作或宣傳推廣活動;

    (5)支援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對項目的保護工作,包括提供場地、推廣、研究、保存資料等;

    (6)整理已實施保護工作的資料及存檔記錄;

    (7)配合或參與由文化局或其他公共部門所進行的保護工作。

    (二)保護單位應每年向文化局提交保護工作報告,並按文化局的評估意見實施保護工作。

    七、保護單位的除名

    如保護單位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文化局經評估後可將其除名:

    (1)侵占或損毀清單項目的實物、資料、檔案、工具、物件、手工藝品;

    (2)在無正當理由下,不按上款(二)項所指的文化局的評估意見實施保護工作;

    (3)放棄成為保護單位。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列入清單的項目,符合下列任一標準,可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1)體現澳門的傳統文化,尤其是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技術或工藝價值;

    (2)在一定群體或區域內世代相傳,具有較長的傳承歷史和清晰的傳承脈絡,並以活態形式存在;

    (3)項目具有鮮明的族群或地區特色,或能顯示澳門社會生活的文化特色,且為其中的典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

    (4)具有維繫社區關係的作用,為社區或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並具有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確認

    (一)對於有意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社群、群體或個人,應向文化局提交下列文件及資料:

    (1)填報由文化局編製的申請表格,內容須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傳承脈絡、學習和實踐經歷;

    (2)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的資料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3)授徒傳藝、組織保護活動的情況;

    (4)持有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5)其他對評估申請具參考性的資料。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確認,應考慮下列條件:

    (1)在澳門長期從事傳承實踐工作,熟練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知識和核心技藝;

    (2)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傳承、實踐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帶徒傳藝、培養後繼人材;

    (3)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所在領域、區域或社群內具有代表性、權威性或影響力。

    (三)文化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授予證書。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的保護活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應組織旨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尤其:

    (1)開展宣傳、展示、交流活動;

    (2)開展傳承活動,帶徒傳藝,培養後繼人材;

    (3)保存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

    (4)配合由文化局或其他公共部門所進行的調研或宣傳推廣。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應每年向文化局提交保護活動報告,並按文化局的評估意見實施保護工作。

    十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身份的取消

    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文化局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可取消其身份:

    (1)在無正當理由下,不實施上款所指的保護活動;

    (2)無法實施上款所指的保護活動;

    (3)在無正當理由下,不提交上款(二)項所指的保護活動報告;

    (4)在無正當理由下,不按上款(二)項所指的文化局意見實施保護工作;

    (5)放棄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十二、公佈

    文化局局長對下列事宜作出的批示,應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清單的擬訂及更新;

    (2)保護單位的確認及除名;

    (3)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確認及身份的取消。

    十三、支援措施

    (一)文化局或其他公共部門視乎實際情況,在所屬職能範疇內優先支援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與清單項目相關的私人實體、社群或群體開展以下工作或活動:

    (1)對急需保護項目所進行的保護工作;

    (2)培育後繼人材的計劃;

    (3)對項目資料進行記錄、保存、整理、研究、出版、展示的工作;

    (4)開發教育資源或在學校推展教育的計劃;

    (5)促進青年參與或發展項目的計劃;

    (6)對項目進行宣傳推廣活動,尤其是展覽、表演、示範;

    (7)對處於部分或全部消失風險狀況的項目提出保護計劃。

    (二)由具職權的公共實體向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發放傳承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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