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33/8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8/1981

刊登日期:

1981.9.19

版數:

1357

  • 在路環島撥一面積十七萬七千四百平方公尺地段作為絕對保管地。
已更改 :
  • 第30/84/M號法令 - 將九月十九日第三三/八一/M號法令設立之保留地總面積擴大。
  •  
    相關法規 :
  • 第33/81/M號法令 - 在路環島撥一面積十七萬七千四百平方公尺地段作為絕對保管地。
  • 第72/GM/98號批示 - 命令公布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在路環島設定一面積為十七萬七千四百平方公尺之全保護區)及四月二十八日第30/84/M號法令(擴大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所設之全保護區)之中譯本。
  • 第3/99/M號法令 - 取消本地區位於路環之部分保留地。
  •  
    相關類別 :
  • 自然資產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81/M號法令

    九月十九日

    本地區之植物一向被認為其具有科學價值之研究者所重視。

    經考慮科學、生態及風景等因素,決定在路環島之澳門農林署現址周圍設定一保護區。

    設定該保護區,旨在向農林署提供適當資源,以繼續保護澳門稀有植物品種、開發新種植方法,使植物品種更豐富、安置一植物公園所適用之設備,以及繼續加緊進行指定之工作及研究,即與本國及外國組織進行資料與物品方面之交流活動。

    此外,考慮到該署所在地之教學及科學價值,將在環境規劃上保留空間供其發展,以及在特定範圍內繼續進行有關實地研究及工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

    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路環島設定一面積為十萬八千零六十平方公尺之全部保護區,其土地之四至為本法規附件刊登之地圖界線所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84/M號法令

    第二條——上述保護區供澳門農林署作植物品種科學研究之用,以保護及改善本地區之植物種植並使之多元化。

    一九八一年九月九日簽署。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

    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附件所示之

    向澳門農林署提供之政府保護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84/M號法令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