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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8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1982

刊登日期:

1982.1.23

版數:

121

  • 訂定澳門地區假期表。
被廢止 :
  • 第7/97/M號法令 - 訂定豁免上班及定出公眾假期之制度。
  •  
    已更改 :
  • 第38/87/M號法令 - 修正一月廿三日第4/82/M號法令第一條條文(澳門地區假期表)。
  • 第15/93/M號法令 - 更改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八二/M號法令第二條b項條文(海島市日)。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缺勤、年假及公眾假期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97/M號法令 廢止

    第4/82/M號法令

    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澳門地區假日

    a)一月一日,四月二十五日,五月一日,六月十日,八月十五日,十月一日,十月五日,十一月一日,十一月二日,十二月一日,十二月八日,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二十五日;

    b)節日:農曆新年(三天),清明節(掃墓),聖瞻禮六及聖瞻禮七,聖體瞻禮日,端午節及重陽節;

    c)中秋節翌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87/M號法令

    第二條

    亦視為假日:

    a)澳門市日(六月二十四日);

    b)於海島市,十一月三十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93/M號法令

    第三條

    一、鑑於第一條b. 及c. 項所指節日在每年陽曆方面是不固定的,民政廳將在每年十一月份內,製訂下一年度全年假日表,並將之刊登政府公報。

    二、上款所指的刊登事宜,今年於一月份為之。

    第四條

    為良好執行本法令,總督將作出必要的批示。

    第五條

    凡屬本地區與假期及特准缺勤有關之法例概予撤消。

    第六條

    本法令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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